2022年8月1日,本网获悉:今天江苏省靖江市居民张震通过邮寄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1291行初75号行政判决;改判确认靖江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前进社区商业局宿舍解危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无效。
张震的父亲张仁俊系抗战军人。张仁俊复员后,当地政府将商业局宿舍的房屋租赁给其居住,后张仁俊以自己原来的房屋与此调换。张仁俊去世后,由张震继承。随后,该房屋被非法强拆,令抗战军人后代寒心。
2015年11月3日,靖江街道办事处作出了《靖江街道办事中解危实施方案》(简称《解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一、商业局宿舍有关问题的界定;二、商业局宿舍解危方案。涉及购买安置房、发放搬迁费、过渡费、职工住房补贴、奖励等。张震的房屋在《解危实施方案》的范围内。
张震认为,靖江街道办制作的法律文书名为“解危实施方案”,实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者标准。但靖江街道办不具有作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者标准的行政主体资格,且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违法拆迁的目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其作出的《解危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无效。
2020年11月24日,张震起诉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以“该行政行为与张震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张震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事实不清为由,作出“发回继续审理”的裁定。
一审法院在继续审理后,以“本案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为由,作出两项判决。一是驳回诉讼请求;二是驳回起诉。
张震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指出,原审的依据的二个文件自相矛盾。依据《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的行政在主题是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而不是该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的《纪要》与《条例》相矛盾,应以《条例》为准。因为《条例》系规章,而《纪要》连规范性文件也称不上。况且,《条例》或者《纪要》皆未赋予该街道办有制作和发布《解危实施方案》的权力。故该街道办不具备制作和发布《解危实施方案》的行政主体资格。
该街道办形式上发布的是《解危实施方案》,而内容却是有关拆迁补偿的方案或者标准。但该街道办不具有发布拆迁补偿方案或者标准的行政主体资格,应当确认该街道办发布的《解危实施方案》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该街道办一口咬定自己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即谈不上其在履行职责,更谈不上依法行政。而原审竟然帮其寻找其具备涉案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的依据。原审的依据竟然是《纪要》,但忽视了《纪要》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只能作为证据使用。该《纪要》系原审为证明该街道办具有行政主体的证据,而不是该街道办提供的证据。况且,该《纪要》未当庭质证,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还违反了第四十条规定,即“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解危实施方案》的内容有:涉及购买安置房、发放搬迁费、过渡费、职工住房补贴、奖励等权利,还规定了限期搬迁、服从其补偿等义务。即为张震设定了权利义务。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 行终210号行政裁定作出“本案中,靖城街道办作出案涉解危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房屋产权的界定及补偿标准等,并采取张贴的方式对社会公布,对上诉人(张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判断。而原审对于上级法院的判断竟然视而不见,作出与此相反的判断。原审法院对上级法院的裁定,阳奉阴违,可见一斑。
张震希望二审纠正一审错误,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抗战军人后代的合法权益。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