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总书记在2013年2月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请人:邓晓云,女,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系被告人覃永沛之妻、辩护人。
申请事项:对《(2020)桂01刑初49号》一案被告人覃永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覃永沛进行刑事拘留。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019年12月3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转为执行逮捕。
2020年3月2日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日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起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看守所。
2020年6月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21年12月31日进行一审开庭审理。至今2022年7月13日一审仍未宣判仍未审结。属于严重超期羁押。
申请人邓晓云向你院提出对覃永沛进行取保候审。
一、被告人覃永沛没有罪。
1.覃永沛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如果他对社会不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闷声发财,就不会遭次厄运。
2.对覃永沛的立案侦查起诉,是对他多年来对一些强力部门的官员违法违纪的行为以网络曝光的方式进行批评揭露、招致他们的忌恨,于是罗织罪名对他进行打击报复。
3.起诉的所谓的“犯罪事实”都是他多年来在新浪微博、推特上针砭时弊、同情弱者的言论。
二、严重超期羁押。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底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4日受理,2021年12月31日一审开庭。到现在为止已经二十五个多月。一审庭审后经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2022)最高法刑延339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审理期限到2022年5月13日为止。可是到今天已经超期了二个月。严重超期羁押,绝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审判阶段,对于取保候审有明文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都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做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切实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
三、对被告人覃永沛取保候审,根本没有社会危害。
覃永沛取保回家不会自杀、不会逃跑、不存在串供、有温暖的家庭、有固定的住所,对其变更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人邓晓云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97,98条规定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在此盼望南宁市中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邓晓云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