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钟红梅一人充当合议庭且兼任书记员,倪文华向济南历下区法院纪检组实名举报

2022年2月23日,本网获悉:2022年2月21日,倪文华通过邮寄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纪检组举报钟红梅在审理(1995)历泉经初字第170号国债期货案时,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举报信指出,该案判决书的署名弄虚作假。

1、判决书最后的署名为:审判长张京法、审判员田新、代理审判员钟红梅、书记员刘学英。众所周知,只有合议庭出庭人员才能在判决书上署名,但除钟红梅外,合议庭其他人员无一出庭。如此肆无忌惮的弄虚作假,实属罕见。

2、钟红梅法官明知韩义良是假律师,但判决书却载明韩义良是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举报信还指出,庭审笔录也弄虚作假。

1、钟红梅明知自己不是“审判长”,而在庭审笔录中,却写成“审判长钟红梅”。判决书的署名证实钟红梅是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钟红梅在庭审笔录中冒充审判长,其弄虚作假之胆大妄为,可见一斑。

2、庭审笔录载明刘学英是书记员,但刘学英并没有到庭,更没有对庭审情况作任何记录。

3、庭审笔录没有任何合议庭人员签字,该庭审笔录没有法律效力。

4、钟红梅自审自记的笔录字迹潦草,堪比天书,难以读懂。

钟红梅还违反审级规定。

审理期货案件,当时法规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但钟红梅作为区级法院的代理审判员擅自审理期货案,明显违反审级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代理审判员钟红梅勾结假律师办案。

假律师韩义良为避开立案庭,直接向钟红梅缴纳诉讼费并立案。韩义良假律师还指定由钟红梅审理期货案。

钟红梅一人充当合议庭还兼任书记员,秘密开庭,不准旁听,在办公室内自审自记,可谓一手包揽,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事出反常必有妖。人们有正当理由怀疑代理审判员钟红梅与假律师韩义良有不正当交易。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代理审判员钟红梅敷衍了事,甚至于未审查被告代理律师是否有代理期货案资格。依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须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才能代理期货案件。但钟红梅没有审查被告律师是否有代理期货案件的资格。

钟红梅独自一人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1994年12月20日,被告下属青岛证券中心将原告的款8万元错输入其账户内,后于1995年1月12日又将此款补充到原告户内,在此期间,虽未影响原告的交易……”(见判决书第2页第17到19行)。钟红梅未经举证和质证,断然认定“未影响原告的交易”,显然是违反证据规则的,也违反期货交易常识。青岛证券中心擅自将倪文华账户内8万元转走达23天,怎么可能不影响其交易呢?判决认定“原告所称,被告错误地执行了原告的委托,或无原告委托的情况下开仓、平仓,被告擅自挪用原告的款项,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判决书最后一页第一段)。明显违反证据规则。交易单据系被告青岛证券中心掌握,故其是否按照倪文华的委托进行交易,应当由青岛证券中心举证。青岛证券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按倪文华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代理审判员钟红梅审理的判决书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钟红梅勾结假律师韩义良,完成了从擅自立案、收费到审理案件的一系列操作,公然违反法定程序,在办公室秘密开庭,拒绝旁听,一人充当合议庭,还兼任书记员,自审自记,也未审查被告律师是否有代理期货案件的资格,更严重的是,违反审级规定。

倪文华请求纪检组查明事实,按《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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