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2日,本网获悉: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陈占喜法官分别向原告牛玉玲、曾晶等送达被告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玖承公司)提供的补充证据。依法律规定,法官在开庭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当庭举证、质证。但玖承公司在开庭后二个多月后才提供补充证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牛玉玲、曾晶于2014年10月10日向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购买了三套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牛玉玲、曾晶履行了支付上述房屋价款的义务。玖承公司向牛玉玲、曾晶出具了《收据》,开具了《入住交接清单》,《业主领房验收交接表》。并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原告,即完成了房屋交付义务。但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牛玉玲、曾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要求玖承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义务。但玖承公司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牛玉玲、曾晶无可奈何,只得于2021年9月18日向尉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九点在该院316室开庭。牛玉玲、曾晶一早从郑州赶到尉氏县法院,等侯开庭,但到了开庭时间,还不见被告玖承公司,也不见陈占喜法官。牛玉玲、曾晶等了很久,陈占喜法官姗姗来迟并告知延迟到下午三点开庭,但未说明延迟理由。
旁听者发现,被告玖承公司代理人从陈占喜法官办公室出来,人们有正当的理由怀疑陈占喜法官有私自会见被告代理人,违反了《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庭审中,被告玖承公司辩称,该购房款系非法集资款,玖承公司已经破产,应当按破产程序执行。
牛玉玲、曾晶予以反驳,原告以现金购房,交款签署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购买的房价符合当时的行情,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原告购房四年后,玖承公司才破产。破产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2018】0223破1号民事决定)。由此可见,本案的购房与破产无关。
2022年1月8日,尉氏县法院陈占喜法官向牛玉玲、曾晶送达的补充证据,系2017年4月25日受理的审计报告,与破产前的购房无关,有蓄意折腾原告之嫌疑。
首先,对于该审计,事先未通知原告,事后未向原告送达。故该审计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该审计报告有一百多页,但玖承公司只提供了二页,缺乏证据的完整性。
值得一提的是,陈占喜法官在开庭前,未组织证据交换,而是在开庭时让玖承公司突然出具一些原告从见过的证据,未给予原告质证所必要的准备时间。当玖承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时,在开庭二个多月后,允许玖承公司补充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的证据,蓄意折腾原告牛玉玲、曾晶。其偏袒之心,昭然若揭。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