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本网获悉:今天是农历大寒气节,已遭遇长达24年司法腐败侵害的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先生,于今天上午到宜兴市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及材料,请求检察院对24年前故意枉法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判决,及宜兴市法院于去年8月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予以监督,作出抗诉。
在1997年香港回归的第五天,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了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妙西纺织厂,而纺织厂的开办单位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月后,将纺织厂所有财产处分后,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注销了该纺织厂,就将妙西镇政府变更为本案的被告。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却将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有关的人沈建中,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判决中作为赔偿责任人,同时判令妙西镇政府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对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妙西乡人民政府未接收到妙西纺织厂任何财产”为由,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从当时施行的、生效判决依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垫付的法律责任相对的是被垫付人,也就是由妙西镇政府对赔偿款承担先行垫付后,可以向被垫付的事故责任人追偿,与纺织厂财产有没有清理,完全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况且,生效判决并没有说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垫付范围。另外,根据当时施行的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即使宜兴市法院没有将妙西镇政府变更为被告,进入执行阶段,其作为纺织厂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也必须履行对赔偿款先行垫付的法律责任。但宜兴市法院一直拒绝对妙西镇政府采取任何措施执行。
也是在两年前的2020年元月20日,张建平先生根据江苏省检察院的指导,到宜兴市检察院申请对该案的执行监督,然后在恢复执行的执行异议与复议的审理中,获取了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4个月后,将纺织厂价值270万人民币的财产,自愿作价150万人民币,偿还了由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纺织厂的41万余元债务。妙西镇政府的上述行为,明显已经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拒执犯罪。
张建平先生以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向宜兴市法院院长方海明申请启动院长监督程序,对原枉法裁判的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宜兴市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居然将赔偿清算纠纷混淆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并错误地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驳回了张建平先生的再审申请。张建平先生遂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宜兴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请求向宜兴市法院的枉法裁判提起抗诉。
另据悉,宜兴市法院现在已经裁定撤销了自己长期以来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但作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的拒执犯罪行为,似乎极不愿意依法启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定职责,导致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继续“豪横”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
今天宜兴市检察院控申科一位周姓工作人员接待了张建平先生。据张建平先生说,周姓工作人员对该案的看法跟自己完全一致,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长达20余年的拒不执行行为也感到不可理喻。由于今天上午的民事监督申请材料中缺一份裁定书,张建平先生在下午回家后就通过快递方式,将材料全部邮寄到了宜兴市检察院控申科。
对于长达20余年遭遇司法腐败侵害的经历,已年过半百的张建平先生表示,愿意以自己的遭遇去拷问这个“党对司法绝对领导”制度下的所谓司法人员,到底还有没有人性与做人的底线?考证一下习近平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伪?!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