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午法律团队:大午案第四天简报——我想挖出一扇窗

第四天庭审,今天高碑店市的天阴沉沉的下着小雨,似乎要诉说冤屈!庭审从早上9点开始。

高碑店市法院继续昨天庭审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举证、质证程序。审判长先宣布排非决定,驳回昨天下午辩护人新提出的排非申请后,公诉人继续宣读被告人的笔录。

被告人纪玮莲(女)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看这个房子可以看出以前是有窗户的,我申请我要换房间,我抓狂我想挖出窗户,我希望把门打开,我想要空气。我提审的次数太少,我记忆力衰退,办案人员帮我回忆细节,我回忆不起来,都是办案人员提示写上笔录的,有视频为证。我希望出去提审,是因为可以放放风。有个看管女工作人员进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房间5分钟就晕倒了。医生最后2天给我吸氧袋,我一直申请没有给我。(哭诉)为什么那个有窗户的房子要堵上窗户,为什么?我追究我追究。孙大午的辩护人怒斥说,指居期间非人的待遇,纪玮莲最后说的话,只要不是铁石心肠的人,你能不相信吗?我们不希望走形式,这四天排非不就是在走形式吗?公诉人是在制造证据,被告人无法质证。为什么应该提交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提交?把程序依法处理得当不好吗?庭前会议就是强推,质证你能绕过去吗?

由于昨天有辩护人当庭发现被告人靳凤羽在高碑店市有其所有权住房这一线索,但是高碑店市公安局依然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个多月,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侦查机关对靳凤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线索材料。今天上午靳凤羽说,我房子的事我不会追究监视居住我的问题,不想纠结这个问题,希望律师也不要追究,这是我的态度。多位辩护人质证时严肃反驳其,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不应该受被告人靳凤羽左右,发现违法就应该纠正;靳凤羽你有原谅冤枉你人的权利,但是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控告是公民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据违法犯罪线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公权力,你无权干涉,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追究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孙大午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环境有问题,后来政府加了空气净化器,还是不行。孙志华就是这样把身体搞坏了。笔录必须真实,监视居住时间少一点三个月就可以了。因为你们不让排非,希望法庭让我多说一点,孙志华也是办案人员诱供才说的。孙福硕说,记得核对笔录时,办案民警写的笔录与事实是有出入的,说明笔录是办案人员根据需要写的,有些不记录。为了案子公平公正,笔录要给我们看一下,不起眼的细节单从公诉人读一下笔录是听不出来的,笔录记的是真的吗?我要看笔录,这也是我要求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因。

多名辩护人质证时,强烈要求法院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当庭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来核对被告人供述的真伪,但是法庭不置可否,你叫不醒装睡的人。辩护人指出本案侦查主体的违法,保定市公安局1110专案组是高碑店市公安局吗?无侦查权的主体所做的笔录应当全案排除。几名女被告人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那黑屋子无窗户,新装修后气味刺鼻难闻,指居期间5个多月才洗2次澡,没有人格尊严。

本案因为大午员工对徐水公安处理8.4土地纠纷时存在过度执法引起请愿诉求,孙大午要求请愿人员自愿参加,限制人数、限制时间,主动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请愿主要目的是告徐水公安副局长崔超。下午在辩护人强烈要求下,法庭播放了8.4下午现场视频资料,大家就看的很清楚,请愿人员离开机关门口有十几米秩序井然,出现混乱的场面是特警躲在人群后面推,警察在人群前面拉。把许多手无寸铁的请愿人强行拉入机关内,有的人员衣服被警察拉坏,有些妇女被警察蛮横拉扯倒地,典型的诱捕行为。

公诉人在出示视频时,不愿意播放全部视频,闪烁其词。辩护人要求法庭播放该罪全部视频证据,给法庭内的在坐被告人看,以方便被告人自我辩护。法院审判长不情愿播放全部视频,要求辩护人讲视频节点时间播放,辩护人据理力争要求无需视频节点时间播放,应当全部播放,以便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辩护人当庭说出所依据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 开庭讯问、发问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人在看完8.4下午视频后,纷纷表示根本不知道这还能犯罪,知道这是犯罪谁还要去。被告人李大红表示我们去机关就是诉说委屈,请愿,根本没有冲击机关的想法也没有过激行动。我感觉大午集团很委屈,大午集团的人很委屈,把我们抓到这里8个多月很委屈。大午在看完视频后说,在机关门口的请愿人群中后排有一个女的高声尖叫,我不认识她,我希望集团查一下这个人,非常可疑!孙福硕也说人群中有几个穿黑衣的人我不认识,感觉是便衣警察,很可疑。难道还有某些人故意混在请愿人群中制造混乱,构陷请愿的人吗?想想不寒而栗。

庭审还在继续中,预计要到晚11点……

大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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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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