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上海老知青王秀珍名声受辱为求清白的艰辛历程
王秀珍,64岁,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陕西南路。自2003年底,因家庭生活困难,王秀珍为了其两个双胞胎儿子上大学的事情,名誉遭到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瑞金街道(原陕建居委)汤晓健书记、主任白丽萍与建设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诋毁,蒙冤受辱十一年;期间,多次遭到野蛮殴打、身心遭到严重摧残,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因名誉受损,王秀珍的两个儿子也受到牵连。诉求无门之时,王秀珍希望寻求媒体帮助,为其讨回一个合理说法!
王秀珍与丈夫佘德友是老三届的知青。佘德友内蒙插队,1976年返沪在卢湾区住宅公司一队当泥工,王秀珍当时被安置在静安区集管局高远有机粉末厂工作。1983年,王秀珍与佘德友结婚。1984年,王秀珍产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因当时夫妻没有经济基础,两个双胞胎儿子全靠夫妻双方组织的关心、照顾才抚养长大(当时没奶,靠的是人工喂奶)。从中学时代起,每逢暑寒假这一对双胞胎就开始到肯德基、麦当劳当工,挣点零花钱。
然而,自王秀珍的儿子上小学开始,由于家里贫穷,又是弱势家庭,王秀珍就曾遭到邻居的歧视、侮辱。
2003年底,王秀珍的两个双胞胎儿子双双考进大学,因家庭困难等原因,儿子的学费一时凑不齐。王秀珍就多次向居委街道、区政府反映自己两个儿子上大学所需学费的问题,并写信给当时的区长王丽华、建委的许明(已过世);最终,多亏街道领导帮王秀珍多方面与各部门领导协商,两个儿子才进入学校的大门。
就因王秀珍为儿子上大学的事,当时的居委干部书记汤晓健、主任白丽萍对王秀珍的印象极坏。这两位“领导”用侮辱性的言语及行动对王秀珍进行打击性的名誉侵害、人格侮辱。这给王秀珍在居民、社会中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时间长达9年多。
期间,原居委书记汤晓健、主任白丽萍先是散步谣言说:“王秀珍生活作风不好”,后又煽动人在王秀珍家门口倒垃圾、仍破沙发、死狗、死猫等杂物,还到处悬挂赃物,对王秀珍进行人格侮辱。王秀珍向居委反映情况,居委人员置之不理;如果有人同情、照顾王秀珍,帮其解决一些问题和困难的话,王秀珍就被诬蔑和人家有关系,这致使王秀珍在公共场所、社会及地区乃至朋友面前抬不起头来,莫名其妙地成了“议论”的对象,背起了“黑锅”、扣上了“黑帽子”。王秀珍有口难辩,处处受委屈。
2010年4月16日,王秀珍在街道办事处遭到保安欺辱,右手中指被掐断。所幸的是,当时瑞金派出所民警陈宣庆采取果断措施,这才使得王秀珍的手指少截肢一只手指。然而,这一件事给王秀珍留下了残疾、后遗症。6月4日,王秀珍到市信访办去反映情况,竟然遭到人民广场派出所警察(警号17278)莫名其妙地打耳光。7月1日,王秀珍再次遭到警察(警号17292)的谩骂与诽谤。以上事件,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2010年8月8日、9月23日、10月23日,王秀珍遭到三次更严重的殴打,当时的卢湾区分局这才予以了重视。春节前,瑞金派出所调解组柴伟业为王秀珍的医药费、以及让其一家过个平安年,通过社区民警、委员街道协调,甚至他们自己掏腰包来解决了此事。怀有感恩之心王秀珍,感受到了一时的温暖与欣慰!
为了洗清自己的冤屈,证明自己的清白,王秀珍多次到街道区市索要“证据”,却被说成是“神经病”,造成周围的人对王秀珍有看法,遭到歧视、孤立等不良影响。
4月25日上午,王秀珍到街道政府,以第三把手为首的几个人,其中一司法科曹科长带头对王秀珍破口大骂:“滚,滚,滚!”,王秀珍就这样被几个年轻力壮的中年人扶着双手往外拖打。5月11日下午,王秀珍经社区271弄23支遭到围攻,被其中一女子踢了一脚,此女子拨打110却说王秀珍“打她”。5月12日下午4时许,王秀珍不被允许经过23支弄,并被诬蔑“勾引男人”,当众受辱。5月14日中午,王秀珍被打耳光、揪头发,其景惨不忍睹。5月29日中午,王秀珍边走变喊,经过23支弄时,冲出几个人不许王秀珍出声,说其“夹拼头”。报警后,王秀珍为了自己的清白,要求民警让这几个人拿出诬陷自己的“证据”。
2012年8月6日下午2时许,王秀珍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遭到一名50多岁信访局人员欺辱。市驻京办将王秀珍转至黄埔区工作人员处后,黄浦区接访人员再次对王秀珍百般刁难、迫害老人;时任上海市瑞金街道司法所所长曹不宁,更是恶言相逼,将王秀珍老人推向绝境。期间,王秀珍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钱、身份证被抢、包被夺,财物损失近250元。
2013年1月8日至1月13日,王秀珍因到中南海投信被黄浦区瑞金二路派出所拘留5天。
当时,王秀珍家的生活水平每月仅260元,超过262元,就连廉租房都没有;现如今,王秀珍夫妇和未成家的儿子居住在仅16平方米的房内,两位60多岁的老人只能睡在地板上。因名誉受到侵害,不仅使本人受到严重损害,更给家庭带来了不良影响,对于这样一个家庭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受害人要求:
一、若非名誉侵权,请原陕建委书记汤晓健、主任白丽萍及黄埔区(原卢湾区)建委相关人员出示合法证据;若是名誉侵权,请相关人员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相关名誉侵权者,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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