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8日,本网获悉:2021年9月7日上午九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宋金梅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争议案。宋金梅请求法院确认中原区政府未在规定时间且未足额发放过渡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中原区政府自2018年起至今将过渡费补足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60元。
2013年,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在该市中原区柿园村进行拆迁。
据了解,中原区政府虽然极力动员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仍然有约700户村民拒绝签约。中原区政府责怪村民不配合政府拆迁。但这恰恰说明,该拆迁不得人心。中原区政府在未完成拆迁任务,未完成土地征收,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圈地施工,属于违法占地,违法施工。另有一部分土地闲置八年之久,也属于违法。
2013年,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金梅签订了行政合同,即:动7—26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约定:甲方: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系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乙方: 宋金梅。过渡费的标准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为8元。
上述安置房经历了八年,至今未建成,属于违约。超过三年未交房,其过渡费翻倍,即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为16元。宋金梅认为,这与法定标准还相差甚远,也是违约的体现。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18】2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宋金梅指出,超过三年未建成安置房,其过渡费应翻倍,即应追加至每月每平方米60元。
庭审中,中原区政府认为,上述过渡费标准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宋金梅房屋所在地系集体土地,不适用此规定。
宋金梅代理人予以反驳,虽然宋金梅房屋所在地系集体土地,但该地区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依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于2010年8月19日获国务院批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既然宋金梅房屋拆迁所在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则依法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过渡费)标准执行。故宋金梅要求增补过渡费有理有据。
法官问中原区政府代理人:“涉案土地有没有征收?”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丁锐称“2018年河南省政府已经作出征收的批文。”中原区政府显然在混淆概念,征收批文并不等于实施了征收。况且,2018年的征收批文不能作为2013年拆迁的依据。中原区政府犯了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
法官继续问:“中原区政府何时实施土地征收?”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支支吾吾。法官令中原区政府庭后提供实施征收土地的证据。
自2017年始,郑州市从二线城市上升为新一线城市,房地产处于迅猛上涨趋势,水涨船高,故过渡费也应当相应提高。郑州市已将过渡费基数调高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但中原区政府制定过渡费基数仍然是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即过渡费的标准还是十年前的标准,一成不变,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有失公允。
宋金梅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原告方意见,公正裁判。
来源:维权网